中山大学经营性出租项目监督考评指引
为加强对经营性出租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性出租项目的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山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20〕2号)、《中山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中大总务〔2021〕3号)、《中山大学经营性用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中大总务〔2019〕2号)、《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中大发规〔2016〕1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日常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经营性出租项目,是指与中山大学签订租赁合同,以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形式进行经营的相关项目。
第二条 总务部房产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作为经营性出租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对乙方经营服务行为的相关过程和结果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对乙方的经营水平和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综合考评,促使乙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 对经营性出租项目,按照“规范全面公开招租、细化日常巡查考评,开展安全满意服务、按时足额收缴租金”的思路开展相关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日常的巡查考评,以促使乙方经营单位达至“合法经营、安全经营、品质经营和有序经营”的效果。
第四条 考评方法及考评结果用途
对经营性出租项目的监管通过日常巡查和考评实施,考虑到简便实效,考评包括季度考评、年度考评、合同期三种。每种考评均从合法性、安全性、质量和秩序四个维度共八个方面开展考核(详见附件考评表)。具体执行如下:
(一)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不定时进行,主要由总务部房产处相关管理人员负责,对发现的小问题做到立行立改,较大问题记入季度考评中。
(二)季度考评
季度考评一般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进行,由房产处两名或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填写考评表,并要求被检查项目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对季度考核不合格的项目,按合同约定提出惩处措施。
(三)年度考评
一般在每合同年度最后一个月进行,由房产处联合后勤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对年度考评不合格的项目,考虑实施提前终止合同。
(四)合同期考评
一般在合同到期前一季度内进行,由房产处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和师生代表进行现场考评,按现场考评得分占40%,前两个年度考评各占30%计算合同期考评成绩。85分以上项目建议保留,75分以下项目建议替换。
第五条 巡查和考评将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原则,并结合扣分项目分析、确认责任方,如属不可抗力原因或非乙方原因等造成经营服务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不扣分。
第六条 乙方对考评结果和需整改项目有申诉和解释权,经确认属实,考评小组可对考评结果予以调整。
第七条 监管及考评不涉及对乙方内部运作的参与。
第八条 本指引由总务部房产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