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院系公共用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人:费龙

第一条  根据《中山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房屋面积为房屋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和各楼房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传达室等的面积。

第三条  学校对各院系实行用房总量控制,根据教职工各类岗位人数、专业技术职务及党政职务情况、学生人数等信息,核定各院系公共用房定额总面积。

第四条  各院系的公共用房定额总面积包括教师基本工作用房定额面积,基本教学、科研用房定额面积,院系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综合用房定额面积,重点科研机构补助面积五个部分。

除行政办公用房外,学校对各院系定额内其他公共用房的使用不作具体限定,各院系可在定额总面积内对各类用房进行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院系定额面积核算标准                 

公共用房定额核算以各院系的教职工各类岗位人数、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及党政职务情况、学生人数、学科差异等为核算依据。

(一)教师基本工作用房定额面积

教师基本工作用房主要指用于保障教学科研一线教师的基础工作条件的用房,各院系对这部分用房可以结合科研用房进行统筹安排,鼓励共享与合作使用。

教师基本工作用房定额面积按各单位在岗教学、科研人员数,按每人24平方米进行核定。

(二)基本教学、科研用房定额面积

基本教学、科研用房主要指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及附属用房,科研项目用房,研究生的学习、实验用房等用房。

基本教学、科研用房定额面积按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人数(非全日制研究生按每生折合0.3人计算)及相应的生均定额面积进行核定(详见下表)。

学科类别

本科生生均定额面积(

研究生补助指标(

硕士生

博士生

工学

4.29

3.60

4.80

理、农()、医学

4.12

3.60

4.80

文学

0.46

2.40

2.40

外语、经济、法学、管理学

0.66

2.40

2.40

 

(三)院系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

院系行政办公用房主要指用于保障各院系党政管理人员办公需要的用房。

院系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按各院系党政管理人员人数核定:正处级每人18平方米,副处级每人12平方米,处级以下人员每人9平方米。

(四)综合用房定额面积

综合用房主要指用于满足各院、系用于辅助办公、服务、交流、学生活动、教师活动等需要的用房。

综合用房定额面积按在校生数每人0.18平方米核定。不足150平方米的院系,按150平方米核定;超过600平方米的院系,按600平方米核定。

(五)重点科研机构补助面积

学校根据各级重点科研机构的科研任务需求给予一定的补助面积。其中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补助5000平方米,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补助1200平方米,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补助500平方米,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补助100平方米。其他重点科研机构根据科学研究院确认的级别给予相应的补助面积。同时具备不同级别的重点科研机构,按照最高级别确定补助面积,不重复核定。

第六条  不依托单一院系进行建设的重点科研机构可申请作为独立的公共用房核算单位进行核算。

第七条  学校核定各院系公共用房核算面积,各单位按照核算面积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公共用房核算面积为各院系实际用房面积扣除用于向全校提供公共服务或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用房后的面积。

第八条  学校根据院系的定额总面积,按照15//平方米的标准下拨房产资源使用费补贴。

第九条  房产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

学校根据各院系核算面积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其中定额面积内的部分按照15//平方米的标准收取;超额20%以内的部分按照20//平方米的标准收取;超额20%以上部分按30//平方米收取。

第十条  房产资源使用费补贴和结算

(一)发展规划办公室预算管理处每年根据学校批准的校级预算,向各院系下拨房产资源使用费补贴。

(二)各院系在财务处设立专项经费管理账户,用于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汇集划扣。各院系应及时将应缴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拨入专项账户。

(三)总务部每年10月核定各院系核算面积、定额总面积及应缴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数额,并向各院系发放缴费通知单;每年11月上旬汇总各单位缴费清单送财务处进行划扣。

(四)财务处在收到房产资源使用费划扣清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划扣工作,并向总务部反馈划扣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利用捐赠资金建设的公共用房,以捐赠资金占该建筑全部投资的比例来核定捐赠部分面积。捐赠部分面积须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缴费方式为各单位在公共用房面积超额时,超出部分可以用捐赠面积计算缴费额度,缴费基准为应缴额度的30%

第十二条  逾期未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的院系,学校将暂停其公共用房资源的调配,并从该院系相关经费账户直接划扣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设置的、无人员编制或未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的机构原则上不安排公共用房,已安排使用的,按照3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十四条  各院系应根据本单位的公共用房总量、学校核定的定额面积以及房产资源使用费缴费指引等信息,制订本单位公房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公共用房进行内部分配,并向使用人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各院系制定的内部公共用房管理规定需报总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  在校本科生不足4届的新建学院学校将根据发展情况安排公共用房,暂不按本细则进行定额管理。

附件:中山大学公共用房使用调整申请表(院系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