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党政机关公共用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山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房屋面积为房屋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和各楼房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传达室等的面积。
第三条 学校对党政机关各单位实行用房总量控制,根据各类岗位人数、职级情况等信息,核定各单位公共用房定额总面积。
第四条 党政机关各单位公共用房定额总面积包括办公室用房定额面积和辅助办公用房定额面积两部分,同时考虑建筑结构限制等原因另给予每个单位30平方米的调节面积。办公室用房和辅助办公用房两项定额面积加上调节面积即为该单位定额总面积。
第五条 党政机关定额面积核算标准
党政机关各单位公共用房定额核算以各单位的各类岗位人数、职级情况等为核算依据。
(一)办公室用房定额面积
办公室用房主要指为用于满足党政管理人员办公需要的用房。办公室用房定额面积按照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确定提供的各单位岗位各级职务人数进行核定,定额标准如下:
1.正校级:42平方米/人;
2.副校级:24平方米/人;
3.正处级:18平方米/人;
4.副处级:12平方米/人;
5.处级以下人员:9平方米/人。
(二)辅助办公用房定额面积
辅助办公用房主要指各类用于办公辅助的用房,如会议室、文印室等。辅助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按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确定的各单位岗位人数,以3平方米/人的标准进行核定。
第六条 党政机关各单位原则上不单独配置会议室;会议室由学校统一安排,实行共享,党政机关各单位按需借用。
第七条 党政机关各单位在超出定额总面积之外,对档案资料室、文印室等辅助办公用房确有特殊需求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用房申请,学校根据其工作性质及实际需要进行专项核定后另行配置。
第八条 专项业务用房
专项业务用房指党政机关各单位因特殊职能而设置的、面向全校师生服务的用房,如财务处的财务报账大厅、网络中心机房等。该部分用房由单位提出书面说明,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需求另行核定、配置,不列入核算用房。
第九条 学校核定党政机关各单位公共用房核算面积,各单位按照核算面积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公共用房核算面积为党政机关各单位实际用房面积扣除专项业务用房后的面积。
第十条 学校根据党政机关各单位的定额总面积,按照1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下拨房产资源使用费补贴。
第十一条 房产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
学校根据党政机关各单位核算面积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其中定额面积内的部分按照1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超额部分按20元/月/平方米收取。
第十二条 房产资源使用费补贴和结算
(一)发展规划办公室预算管理处每年根据学校批准的校级预算,向党政机关各单位下拨房产资源使用费补贴。
(二)党政机关各单位在财务处设立专项经费管理账户,用于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汇集划收。党政机关各单位应及时将应缴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拨入专项账户。
(三)总务部每年10月核定党政机关各单位核算面积、定额总面积及应缴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数额,并向党政机关各单位发放缴费通知单;每年11月上旬汇总各单位缴费清单送财务处进行划扣。
(四)财务处在收到房产资源使用费划扣清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划扣工作,并向总务部反馈划扣情况。
第十三条 逾期未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的党政机关各单位,学校将暂停其公共用房资源的调配,并从该单位相关经费账户直接划扣房产资源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