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招待所入住须知
一、使用原则
各校园招待所的使用贯彻优先保障教学需求,全面服务行政科研需要的原则。
(一)总务部根据教务部提供的每学期本校区(园)常规课程任课老师(含助教)住宿需求量预留保障性用房,剩余房源(南校园除外)用于其他行政业务及接待住宿。
(二)除保障教学预留房源外,其他行政业务及接待住宿采取先到先得原则,不接受个人预定预留。
(三)校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申请使用招待所用房,需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通过 USC系统发起申请,待总务部确认并审核方可协调使用。
(四)所有二级单位用房需服从校级整体用房管理调配。
二、申办流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校教职工个人,持校园卡或工作证到各校园招待所服务台办理登记入住手续。
(二)因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申请用房的单位及团队,请凭 USC审核通过的表单到各校园招待所服务台核对身份信息、办理入住。
三、收费管理
(一) 收费标准:按照学校审定标准收取费用。
校区 | 收费标准(工作日) | 收费标准(节假日) |
珠海校区 | 30元/日/间 (不分单、双人间) | 60元/日/间(单人间) 80元/日/间(双人间) |
深圳校区 | 35元/日/间 | 70元/日/间 |
东校园 | 30元/日/间, 60元/日/套 | 30元/日/间, 60元/日/套 |
南校园(紫荆园) | 35元/日/间(跨校区上课教师) | 35元/日/间(跨校区上课教师) |
(二)计费方法:每日08:00起开房,次日16:00前退房,按一天收费(次日18:30前退房,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30后退房,按全天收费)。
(三)收费方式:
1. 原则上采取“一客一结”方式,不接受现金缴费。
2. 采取校内部门挂账等集中结算方式的单位或课题组,需通过USC系统提交相关经费信息及涉及人员名单。经总务部确认后按时结算,不按时结算的单位和个人将终止相应单位后续招待所用房的申请和挂账许可。
(四) 收费其他相关事项:
1. 招待所除家具、床上用品、小电器等基本配套外,其他一次性用品需有偿购买。
2. 招待所设施设备及床上用品,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需照价赔偿。
3. 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校内招待所住宿无法提供发票。
四、注意事项
1.入住人不得在房间内从事违法活动;请勿在房间内抽烟、大声喧哗等。
2.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和管制类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房内。
3.请勿接受陌生人的探访,不能将房屋出租或转借给他人居住。
4.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睡前检查好门窗。
5.节约用水用电,严禁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6.注意用水、用电安全,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五、其他
1.广州校区南校园、珠海校区设有少量的短租专家公寓,如因接收交流挂职干部、接待来访嘉宾等需使用的,请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时间通过中山大学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发函(含事由,附人员名单),待总务部确认并审核方可协调使用。各校园短租专家公寓到房产处各校园办事点办理入住手续。
2.本须知未尽事项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如《中山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中山大学招待所(含短租专家公寓)入住及付费指引》等)为准。
六、联系方式
广州校区总务部房地产管理处办事点:020-84112028
南校园紫荆园服务台:020-84111888
东校园招待所服务台:020-39332600
珠海校区总务办房产业务办事点:0756-3668092
珠海校区招待所服务台:0756-3668168
深圳校区总务办房产业务办事点:0755-23260083
深圳校区招待所服务台:0755-23260030